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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ppp,带动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创新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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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财政部出台《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下称“10号文”)已经三月有余,但由于10号文中大家更多关注的是对“新项目”规范的要求,同时并未提及类似“清库”的具体动作,因此各方在熟悉新规的要求后,对10号文的“关注度”也迅速减弱。而随着《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下称“40号文”)的出台,作为财政系统内部文件,面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集隐性债务检查和认定情况,重点要求对在库存量ppp项目按照10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隐债清查”,使得ppp与隐债的话题再次成为了热点。


从2017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2018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再到今年的10号文,40号文,“规范”一词始终是ppp政策的关键词。


如何看待规范,南京卓远认为“规范发展的要求”,更多是在强调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6年来ppp从探索到创新再到规范,规范这个词更应该被理解成对ppp本质的不断回归,对ppp模式中优秀基因的不断挖掘。


南京卓远作为近些年来全程参与ppp发展的从业者之一,认为现在需要把ppp模式放回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体系中重新认识,从万能灵药向常态化工具回归,才能更好的发挥ppp在完善投融资体系、助推城镇化发展中应有的和能有的作用。
接下来一段时间,南京卓远将结合与各地ppp管理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的沟通与交流,从目前ppp规范发展面临的“实操热点”出发,用四个专题和大家共同探讨后ppp时代的ppp发展趋势和对ppp优秀基因在投融资领域中的应用。


ppp与隐债专题(专题一)
ppp是否涉及隐形债务,这个问题业内已有标准答案。那么“我的ppp项目”是否涉及隐债,本专题将从对10号文负面清单中“合作期限及履行程序的规定”、“风险分配的规定”、“绩效付费的规定”、“固定回报的规定”、“签约主体的规定”、“入库及信息公开的规定”等热点问题该如何认定与辨析出发,探索他们有哪些表现形式,结合对南京卓远过去6年间数百个项目运作及评审审核的经验与大家进行探讨,为涉及隐债的ppp行为脱去“华丽的外衣”。


ppp绩效管理和行业专题(专题二)
ppp的规范要求并非10号文首次提出,只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而对于ppp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无疑将是“绩效管理”,如何做好绩效管理才是实现ppp“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核心价值的关键。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明确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内容,明晰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部门间ppp工作绩效管理。南京卓远在去年10月曾经推出的《ppp绩效考核系列谈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更加印证了我们在ppp绩效管理方面的认知与管理部门要求的高度“一致性”。而本专题将与大家就建设期绩效管理如何开展,“已完工和将完工”的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如何完善进行探讨,从热点行业(轨道交通、片区开发、流域治理、污水固废、市政工程等)出发,为大家解析ppp绩效管理中面临的重难点问题、并对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指标等提供具体建议与意见。


ppp履约与合同管理专题(专题三)
回溯ppp绩效管理的发展,从无到有,从有到“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严格规定,对于已签约的项目该如何应对此类“合规性调整”。而ppp全生命周期过程中除绩效考核外,还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如何通过ppp合同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切实履约,这个过程同样是ppp健康发展的关键。


这里再例举南京卓远在广东省某市接触到的一个环境整治项目的例子。项目ppp合同签订后,项目顺利开工并完成20%左右的工程量,由于政府方规划调整,项目总投资缩减超过50%。社会资本方提出在竞争环节中为了确保中标,他们已将项目收益降至可接受的最低水平,项目投资的缩水导致项目已无规模效益,实际收益已远低于预期水平(虽然账面收益率可保持不变),要求政府方给予补偿。此时对于“项目边界变更”如何处置,政府是否应给予补偿或如何在招标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给予补偿等需要从专业法务角度研究补偿的可能性,需要从专业财务角度对变更的敏感性进行测试分析,确定实际情况为补偿提供建议等,以确保最终的处理方案能够合法合规地满足社会资本的合理诉求。


上述“合规性调整”、“项目边界变更”仅是双方履约过程中的冰山一角,本专题将就目前各地的ppp实践中,“项目审计”、“超概处理”、“股权转让(资金方引入)”、“政府补贴的调整(调价)”、“提标改扩建”、甚至“临时接管与提前终止”等“履约合同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ppp延伸与投融资体系再平衡专题(专题四)
前三个专题以ppp为核心,就相关热点进行全面的梳理。如果跳出ppp再看ppp,他仅是解决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化发展的一种“公私”合作的尝试,那么除了ppp还能通过怎样的“方式”、“模式”去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去满足公共服务的需求。前段时间,南京卓远已通过“城投调研”专题(后附链接)对政府投融资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其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进行深彻的论述,本专题将以“政府、政府投融资企业、产业投资人”三者为中心,对投融资再平衡的相关话题进行讨论。


从长远来看ppp依然是解决地方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相关部委一系列政策出台更多反应出的如今我国城镇化发展面临很多的问题,需要多种政策工作配合使用。ppp作为“公私”合作的尝试,还有更多的积极意义有待挖掘,它的作用远超“政策词义”传达的信息,如果ppp运用的好,在解决目前面临的“基础设施补短板”和“化债政府债务”两大问题上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而ppp的尝试及其所具有的优秀基因,也为“公公”合作如何调整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希望从今天起四大专题的讨论,能为政府投融资体制健全以及投融资“再平衡”机制的构建贡献些许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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