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之于区域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义毋庸讳言。资本金对于体量较小的中小银行来说格外关键。此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不久前,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表示将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而7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可以说,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这一决定为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开辟了新渠道,有望为中小银行优化治理、深化改革注入新动力。各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落实这一要求,“合理”地探索,“合理”地注资。
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是对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的一种补充。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通常借由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完成。一般来说,大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中小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资本补充达成目的,但要看到的是,仍有一些中小银行需要更多渠道来充实资本金,从而增强支持实体、优化治理、深化改革的能力。此时,以地方政府专项债注资,不啻为一条可行的新路。
需要注意的是,以地方政府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这一新渠道是对原有市场化渠道的补充。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仍应是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主流选择,而确有需求的中小银行可以借助这一新渠道。新的渠道可使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机制更加完善,将对中小银行的长远发展有所助益。
正因如此,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合理”二字极为关键。以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这一新渠道应当适时地、合理地被运用及发挥作用。具体来看,“合理”二字,应体现在要慎重选择支持的对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为这样的银行注资、壮大其实力,才能对助小微、保就业产生良好效果。地方政府应避免盲目地通过专项债为少数经营不善的中小银行“兜底”,以免酿成新的风险。
“合理”二字,也应体现在注资的推进方式上,必须坚持“一行一策”。应当看到,我国广大地方性中小银行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发展状况与当地经济状况息息相关,许多地方政府本身就是本地中小银行的股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府为本地中小银行注资,必须按照要求,压实属地责任,坚持“一行一策”,稳妥推进。唯有因地制宜、“因行施策”,才有望通过注资使地方政府和中小银行二者间的权责更为清晰,从而达成优化中小银行治理结构的目的。
“合理”二字,还表现为地方政府以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目的必须落在促进其长远发展上。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这很好地概括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的目的。无论是以专项债的方式,还是以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机制,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中小银行优化治理、完善机制、深化改革。中小银行唯有以改革厘清、理顺、解决其内部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最后,要实现地方政府注资的“合理”,这种注资必须有完备、严格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地方政府注资并非为中小银行无限制的“兜底”,而是“托底”之策。无限制的“兜底”既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也容易酿成新的道德风险。正如会议所强调的,要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地方政府注资中小银行必须做到“合理”,坚持“托底”而非“兜底”,这样双方才能形成良性互动,中小银行才能用地方政府注入的资本金变得更好,并反哺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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