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越来越普及,但随之而来的停车难问题也愈发凸显。在当前各大中小城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场资源配置有限的情况下,路边停车在解决城市停车问题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深究。根据本轮150多家城投企业的调研,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业务布局也涉及到此板块。但路边停车收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本文主要从法理视角论证路边停车收费的行为属性,尝试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下探讨其存在的法理渊源,并对应然法状态下现有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对缓解当下对路边停车收费的质疑及路边停车收费之乱象能有所助益。
一、路边停车的行为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此为政府施划路边停车泊位的法律依据,本文亦以此为基础将拟探讨的“路边停车”界定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按照要求在政府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城市道路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道路资源应属于一种公共资源,在路边停车即视为对公共道路资源的占用,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在行为属性上,路边停车应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及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路边停车这一行政许可行为中,机动车驾驶员将机动车按照要求停放在空置的停车泊位内即视为行政许可申请,而政府有关部门在道路上提前施划停车泊位即代表对此的统一预受理,与一般的行政许可相比,其在受理与审查方式上具有一定的事前性,与通常理解的行政许可方式相比具有较大差异性。
但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如果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除外规定,在将路边停车定性为“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并不能必然解决路边停车收费的法律依据问题,因此,对路边停车收费的法理依据仍需进一步探讨。
二、路边停车收费的法理渊源
在将路边停车定性为一种特殊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因道路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路边施划停车泊位后,必然妨碍其他公众对道路的正常使用,且政府施划停车泊位后,为使各潜在“行政相对人”有序使用停车泊位,也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公共管理,因此,基于公众权利受损及公共管理成本弥补等方面考虑,对路边停车行为进行一定收费有利于维持社会整体平等原则。既然将路边停车定位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则对其收费应视为此种行政许可的“对等条件”,路边停车即为一种附条件的行政许可。
为进一步探讨路边停车收费的法理渊源,本文将其置于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进一步考察其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可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可行使收费的权力;且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路边停车收费可据此对号入座,定性为政府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上更准确一些应为一种“行政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体现在其征收对象是基于特殊许可事项而获益的行政相对人,且通过对其征收费用使此种获益性不足以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对其造成的损失能及时予以弥补,路边停车收费即非常契合这一属性;同时,从权力属性上看,路边停车收费权本质上属于一种“公法上的债权”,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不同,公法上的债权具有直接的行政强制力,即其实施以行政强制加以保障,如行政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命令消除由此而引发的违法状态,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征收,故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强制性在于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付诸实现”(详见尤乐《论行政性收费征收的法制化——以深圳市路边停车位使用费和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为例》一文)。
综上,路边停车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且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具有的法定性、补偿性、公益性及强制性等基本特点,但受限于上文提及的“行政许可除另有规定不得收费”这一原则性规定,尚需在上位法(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考虑进行完善。
三、对现行法的相关完善建议
上文主要从法理视角论证了路边停车的行为属性,并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下初步探讨了路边停车收费存在的法理渊源,但实际上对于路边停车收费仍然缺少上位法层面的明确立法。
因国家财政基本制度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其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且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明确在满足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这一条件的前提下,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但并未同时授予政府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征收行政性收费的权力,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实际上路边停车收费在实然法层面的合法性上存在瑕疵,也正是因为此种原因,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存在诸多疑问:路边停车该不该收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同时,因上位法缺失,也导致路边停车收费存在乱收费、收费标准不透明、收费去向不透明等诸多乱象,常常为民众所诟病。
不过,一些地方为整顿路边停车收费乱象并使其合法化、规范化,已然走在路边停车收费立法的前列。以深圳为例,深圳在2011年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第二次修正),明确“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在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的临时停车位停放的,按照计时累进方法缴纳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在2014年发布《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进一步细化规定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道路停车管理人员服务规范以及各方法律责任等,从而使路边停车更加规范、收费更加透明。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路边停车收费“深圳模式”治堵效果显著,路边停车秩序明显改善,停车收费片区车速上升10%左右,可见,路边停车收费本身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使用得当的话还是能够带来很大的积极效果的,包括目前很多质疑理由在内,其实质疑的本质目的也并非在于“一刀切”地取消所有路边停车收费,而更多的是希望路边停车收费能够合法化、规范化、透明化,这样也才能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地调节公共资源配置,实现实质平等。
基于此,在肯定路边停车收费具有法理渊源的前提下,本文建议在上位法层面(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应明确路边停车收费的法律依据,且对于具体的收费定价及标准、收费用途及去向等也应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范,以达到公共资源更好地为公众所用之立法初衷,从而也为城投企业在实操中具体实施路边停车收费提供明确的法律授权依据。